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4-03-25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有效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原则上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的、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

2、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对象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无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管理机构

经济学院负责本学院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学业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管理部门干部等组成。

(三)奖励标准

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元/年)

硕士研究生

(元/年)

比例

一等奖学金

18000

12000

≤30%

二等奖学金

14000

10000

≤50%

三等奖学金

10000

8000

≤20%

(四)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贯彻落实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二、评选时间

1、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和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初步确定。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3、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开始评定,一般于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三、评选标准

1、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内保、外保学生依据保研成绩,统考生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进行分配。

2、硕士在校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学习成绩占70%,硕士期间科研成果占20%,社会服务工作占10%。科研成果计分方法:满分为4分。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A类期刊4分,B类期刊3分,C类期刊2分;科研成果获得全国性论文竞赛奖励计3分;入选国际学术会议的,AEA和RES的入选论文得4分,其他学术会议入选论文得1分。在相关专业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记0.5分。B类及以上论文可以累计加分,总分不超过4分。如果论文属于合作,则按照所发表或者公告的论文成果署名,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其中的50%,其余作者平分剩下的50%。社会服务工作参照经济学院保研标准酌定。

3、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博士新生分为硕博连读和统考生两个类别。统考生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进行分配。

4、博士在校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学习成绩占45%,博士期间科研成果占45%,社会服务工作占10%。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工作参照经济学院硕士相关评价标准酌定。

四、评选程序

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直接按照评选标准确定。在校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分为学生申请-导师审核推荐-学院评定-学院公示四个环节。学生申请时须提交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成绩单和科研成果复印件。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学院网站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五)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时间一般为当年的11月底-12月初之间,一次性发放。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经济学院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