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前沿名家讲座” 第一期第二讲成功举办
发文时间:2019-07-26


2019年07月23日14:30,“经济学前沿名家讲座”第一期第二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主楼728室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马里兰大学经济系的约翰.沃利斯(JOHN JOSEPH WALLIS)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为“理解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及应用”。

沃利斯教授首先介绍了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概念。(1)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概念来源于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初级规则是影响和管理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则,如“保护产权(secure property rights)”。次级规则是制定和改变规则的规则。有改变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也有改变次级规则的次级规则。(2)次级规则规定了谁可以制定规则、制定(或更改)规则的过程、选择规则制定者的过程以及对是否可以制定的规则的类型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一致同意规则并非每个人都在积极意义上“同意”,我们都“同意”太阳每天早晨从东方升起并非是太阳升起的原因。次级规则本身就是一致同意规则。所有组织都有次级规则和初级规则。发达社会和发展中社会的一个显著差异是次级规则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接下来,沃利斯教授通过两篇文章《宪法,公司和腐败:美国各州和宪法变革,1842年至1852年》(Constitutions, Corporations, and Corruption: American States and Constitutional Change,1842 to 1852)和《美国历史上体制性腐败的概念》(The Concept of Systematic Corruption in American History)来解释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相关理论。体制性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这篇文章追溯了从亚里士多德到18世纪、19世纪英国和美国辉格党的政治理论中的腐败观念。宪法这篇文章列出了美国各州在为运河和银行筹资时所面临的选择,当引发债务危机时,美国人试图理解为什么他们做出了如此糟糕的决定。结果是宪法上的变革需要大规模的非人际规则(impersonal rules)。

第一部分是相关概念。(1)体制性腐败。亚里士多德认为纯粹和腐败形式包括王权(纯粹形式),暴政(腐败形式);贵族,寡头政治;宪政,民主。当政府形式发生转变时就会产生腐败,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历史过程,只能通过采用混合和平衡三种纯粹类型的政府形式来减缓。(2)平衡的政府。波力比阿斯(Polybius)认为,腐败如同衰老和死亡,是一个自然过程,随着纯粹形式的政府相互转化,腐败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只有混合和平衡的政府才有可能减缓腐败进程。(3)腐败。贪污腐败(Venal Corruption)是指通过经济操纵政府以获得租金。体制性腐败是指政府通过创造特权的方式创造租金,政府内部集团通过租金与经济行为者(economic actors)建立联系,再利用该集团对“客户(clients)”的影响来控制政府。沃利斯教授认为体制性腐败是制度结构的结果。平衡的政府不能解决体制性腐败问题:1)腐败是极端的,一切都处于危险之中,腐败导致暴政和奴役。2)腐败涉及宪法。3)腐败可以通过次级规则的结构来限制。4)政治团体通过经济机制对政体进行腐败影响。有学者将美国革命解释为殖民地辉格党思想的结果。

第二部分是理论模型。在暴力和社会秩序(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一书中,North、Wallis和Weingast(NWW)构建了一个拥有许多小团体和大量暴力的世界,问题是这些团体如何达成限制暴力的协议。(1)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黏合性组织(Adherent organizations)仅通过内部安排和成员的利益联结起来,契约性组织(Contractual organization)利用外部的第三方安排来实现内部安排。在“自然国家”中,由于对契约性组织的支持有限而产生的租金,支配联盟(Dominant Coalition)中的黏合性组织是稳定的。(2)身份规则(Identity Rules)。通过创建租金(NWW称为自然国家或权力限制秩序(limited access order))来维持社会关系的社会,可以支持身份规则并在身份规则的基础上改变。社会身份植根于组织之中。自然国家通过操纵经济利益使政治秩序和政治协议变得可信和稳定,以确保政治联盟成员协调。

第三部分是美国财产税变迁。当想建造运河时,各州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个为少数人口带来利益的项目如何获得多数民主立法规则的支持?

(1)美国立法的原则和约束。多数规则和退出约束(Majority Rule and the exit constraints)。宪法要求所有立法以多数通过国会或州立法机关。任何立法都必须满足多数限制。退出限制要求立法机关通过的所有立法的总和不会使地区变得更糟。

(2)税收。①正常征税(Normal Taxation),只需将现有税金提高到足以支付项目的金额,并根据现行税收规则在各地区之间分配税收。但大多数地区没有收益,每个地区都要纳税。②全民均享(Something for Everyone),使用固定规则在所有地区之间分配支出,使用现有税收分配税金。③受益税(Benefit Taxation),通过将一个人(或地区支付)的税收与从支出中获得的利益联系起来。土地价格资本化(反映)运河的价值,那么对土地价值征税将把负担转移给受益最多的人。④无税财政(Taxless Finance)。1)使用借来的资金为项目提供资金,或者通过向拥有特权的公司颁发公司执照(Charter),给私人团体一个特殊权限,只有私人团体实际提供服务才有价值。2)构建项目,并使用项目的回报来偿还债券。运河建成后,没有人的税收上涨。缺点是所有纳税人都必须接受或有负债,如果项目失败,他们的税收将增加以偿还债券。

(3)宪法修改。人们担心体制性腐败的问题,各州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改变宪法,大多数州都包括改变州在借款、特许公司、征税、州政府信贷和州允许通过的法律的种类等方面的条款。包括程序性债务限制(Procedural Debt Restrictions)、一般公司法、禁止私营公司的州所有权等。20世纪初,所有州都有某种形式的一般性公司法。宪法修改旨在限制立法规则操纵经济利益的能力,这是从身份到非人际规则的转变的开始。这种转变体现在次级规则中,限制了政府可以制定的规则类型。这不是文化或规范(Norms)的结果,而是“一致同意规则”性质的刻意改变。


供稿:龙婷玉、颜嘉楠;编辑:杨菲;核稿:熊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