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08-11-29

2006—2007学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2006-2007学年校办字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延期毕业生和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在校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各部处、各学院(系)做好此项工作。招生就业处、学校各有关部处、各学院(系)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行使注册的审批、控制等管理职能,保管“注册”章,设定注册期限,并负责维护“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数据库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和班级信息。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使用“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及时维护贷、减、免、缓的学生数据。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使用“数字人大”系统及时上传学生缴费信息,并设置缴费开始和结束的有效时间。上传信息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段,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采用银行划转方式缴费,该段缴费信息在每年8月29日统一上传;第二段,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集中收费日缴费,该段缴费信息在当天收费结算之后上传;第三段,学生在正常缴费日结束后缴费(时间范围在每年9月15日后),该段缴费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结算后上传。新生缴费信息上传时间按照报到日期顺延。

第十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限制其选课和考试等活动的进行,并负责维护“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数据库中的教务教学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开发实现“数字人大”电子注册各项功能,保证“电子注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使用,并为相关用户提供使用培训以及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图书馆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限制其借阅馆内图书、资料等活动的进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要及时将在校学生注册的有关规定告知学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交学生的数据信息,初审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学生注册的书面证明;从“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下载、核对已到校缴费并完成“电子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加盖“注册”章。

第三章  注册条件

第十四条 已经拥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中国人民大学学籍,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在休学期间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经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的,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不再拥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注册流程

第十八条 学生注册流程分为“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两个步骤。“电子注册”指学生先使用校园卡(学校对拥有学籍的学生发放的校园综合信息证件卡,简称“校园卡”)在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刷卡进行“注册”,激活其校园卡的各项使用功能和“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上的各项功能;“学生证注册”指学生完成“电子注册”后,再将学生证上交所在学院(系),由所在学院(系)收齐核对后统一到招生就业处加盖“注册”章。

第十九条 “电子注册”必须由本人持校园卡办理,不允许他人代为注册。经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或经学校公派在外执行交流任务,不能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系)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名单,经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系)代其完成“电子注册”手续,待学生到校后由学院(系)负责收齐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可以暂时开通校园卡的使用功能,但不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待复查合格后,再完成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一)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政策性减免按国家文件精神执行,经学生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非政策性减免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备案。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额度与批准减免学费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二)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学生处核定学生贷款额度后报财务处备案。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额度与申请到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三)申请了社会赞助的学生,应由学生处统计整理名单报财务处备案。社会赞助款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抵达学校账户,在此期间可暂时开通校园卡的使用功能,但不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一个月后再行审查,办理完成注册手续。

(四)不符合减免学费政策,亦未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经所在学院(系)初审、学生处复审之后,报财务处备案。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额度与批准缓缴学费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暂时开通校园卡的使用功能,但不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待全额缴足学费后,再办理完成注册手续。

 

第五章  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经所在学院(系)初审暂缓注册申请后,统一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决定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所在学院(系)报招生就业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籍学生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系)请假,由所在学院(系)报招生就业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按规定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其当学期所选课程(包括由选课系统自动为学生选定的相关课程)无效,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其校园卡使用功能全部中止;待学生履行完成注册手续后,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再为其开通有关功能。

第二十六条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尽快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数据库,以及已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报学籍管理部门,由其建立新生在校期间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末教务管理部门应将已获批准的延期毕业学生名单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院(系)应督促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填报个人自然状况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到招生就业处进行信息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