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理论与中国实践”系列讲座 第四讲成功举办
发文时间:2018-04-25

   2018年4月24日下午,“发展理论与中国实践”系列讲座第四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主楼930会议室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国际著名土地法和政策专家、世界银行原高级法律顾问(土地法)和农村发展部原高级土地权属专家、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土地制度研究中心原主任John W. Bruce先生,主题为“主要土地制度的全球比较”。出席此次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刘守英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樊平研究员以及众多青年教师,校内外的一百余名同学参加了讲座,此次讲座由刘守英教授主持。

   刘守英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与John W. Bruce先生一同进行工作和研究经历,介绍了John W. Bruce先生的研究方向、理论贡献以及国际影响力,希望参加讲座的同学们能够从John W. Bruce先生的讲座中有所收获和启发。

   随后,John W. Bruce先生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开始了精彩演讲,John W. Bruce先生的讲座包括以下方面:“土地权属”和“土地权属制度”;介绍“基本权属”的概念,并考察特定国家意识形态和历史在确定基本权属主体中所起到的作用;全球主要的土地制度分析;考察“法律多元化”、习惯和非正式土地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理解基本权属和可以说是更重要的使用者权属的概念。John W. Bruce先生提出区分财产权利和土地权属,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非正式法律法规以及文化传承和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考察一国的土地制度应当将财产权利制度和文化制度综合起来观察,尤其是不同的土地在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国家政权的层面所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John W. Bruce先生将全球土地产权划分为三种基本的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认为世界上存在英国式、法国式、罗马和荷兰式、社会主义国家式、社区所有式以及宗教式六种主要的土地权属制度,John W. Bruce先生将其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并认为使用者的权利是比所有权更重要的实际权利。

   John W. Bruce先生尤其强调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极其复杂,一定要把它放到实际运行当中去考虑,考察土地产权制度时要将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因素都纳入其中。由此,John W. Bruce先生提醒到非洲进行土地开发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关注当地国家法律之外一定要注重观察和研究当地土地产权制度实际的运行情况,尤其注意历史、文化、宗教和习俗等因素。

   John W. Bruce先生的演讲引起了听众极大的兴趣,John W. Bruce先生就听众们提出的所有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全球6种不同土地制度划分标准、使用权制度与所有权制度的关系以及土地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和探讨,讲座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结束。

   “发展理论与中国实践”系列讲座旨在邀请国内外既懂经济政策、又有学术造诣的经济学家进行中国改革发展和转型及其理论研究学术分享,敬请期待后续的学术盛宴。


(供稿人:熊雪锋;编辑:陆美贺;核稿:李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