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办法》
发文时间:2014-04-14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办法》

博士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基本标准

(一)校内教师担任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标准

1.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

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愿意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2)学科方向

研究方向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实现我校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教学、科研

完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教学任务和《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科研任务,一个聘期内经学校考核合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4)学历、年龄和职称

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是经我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聘任的在职在岗的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一级岗和二级岗教授按照学校规定退休年龄顺延)。

2.考核基本标准

(1)考核时间

实行定期考核、动态考核,博士生导师资格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2)考核项目

①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②师德、师风

结合指导博士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导师的学风、师德和所指导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情况。

③研究生培养质量

结合全国、北京市、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结果、研究生学位论文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研究生学习情况、毕业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综合考核导师培养博士生的质量。

(3)对未通过考核导师的处理建议

所有博士生导师均应按规定参加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暂停或取消其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二)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和考核基本标准

兼职博士生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博士人才培养需要而被我校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其它单位人员。兼职博士生导师数量应严格控制。

1.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造诣。近3年在相关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具有与拟招收博士生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在研科研项目。

(3)能够严格履行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和责任,能够切实加强学院相关博士点师资力量和提升博士人才培养质量。

(4)已被学校聘为兼职教授,目前尚未在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2.考核基本标准

(1)考核时间

兼职博士生导师每3年为一个聘期,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每满3年考核一次。

(2)考核项目

①科研工作量

应完成与学校规定校内教授相当的科研任务。

②教学工作量

每学年与所指导的博士生共同开展科研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学年来校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至少1次;每学年为我校研究生开展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1次。

对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同校内博士生导师。

3.对未通过考核人员的处理建议

兼职博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如没有达到上述考核标准或聘期结束后已退休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4、凡是达到60岁,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我院原则上将不再续聘。

四、附则

(一)对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用、管理和考核办法由各

学院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

具有博士学位,经我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聘任的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并已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学经验的,原则上都具有担任硕士生导师的资格。

(二)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