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食盐专营史记
发文时间:2010-01-30
陈勇勤
  
  食盐专营的由来
  
   春秋战国时期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包含食盐专营,主要是分割利润“民得其七君得其三”。商鞅的“壹山泽”政策强化了国家垄断因素。西汉盐专卖是官募民制和官收、官运、官销。东汉食盐专卖制与征税制交替实行,“就场征税”实际上是任民制盐、官征盐税。
   唐中期刘晏变法,盐专卖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两宋盐专卖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叫做“引法”。引是商人领盐凭证,向官府交钱买引等于已交纳了盐税。引法的特征是专岸领盐,引岸即专岸。明中后期盐法改革,实行“纲法”,把原来的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改变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这相当于商专卖。
   清前期盐制主要是官督商销的引岸制。道光时淮盐区曾实行票法,专商专岸失效,任何人通过“就场征税”都可以领票运盐贩卖。到晚清,盐税不断地增加。正税之外,附加税名目繁多,而盐税之外又征收盐厘。运盐越远,厘金越重,从而盐价越高。
   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修正盐税条例》,公开增加正税。民国南京政府颁布《盐法》,从法律上废除专商专岸制度,就场征税,自由贸易;还规定“盐非经政府之许可,不得采制”,这相当于制盐特许权;又对盐税税率进行整理,规定产区征收的场税为正税,销区征收的岸税为销税。
   可以看出,历史上的食盐专营主要是政府控制生产准入和流通准入。官募民制、制盐特许权等属于政府控制生产准入,官收、引法、纲法、官督商销等属于政府控制流通准入。同时这又涉及两层关系,一是“收”与“制”的关系,二是“收”与“销”的关系。
  
  官收与民制
  
   理论上讲,政府控制生产准入应当存在官制和民制两种情况。但是食盐专营的历史反映出,事实上不存在官制。即便官募民制,其实质也是民制,不能认为相当于官制。民制、官收状态下,组织收购的政府机构和从事生产的盐民群体之间有矛盾是必然的。官吏总是处于主动位置,而盐民总是居于被动位置。只要遇到贪官污吏,矛盾就会激化。
   桑弘羊推行盐专卖的同时,也在实施“入物者补官”办法,这实际就是公开卖官。那么买官者如果是到“官收”任上,必定拼命搜刮盐民。至于当时是否发生这样的事,只是从现有资料上还看不到。据三国时期资料说,曹魏有生产食盐的“细民嗟怨”,起因于对低价买入、高价出售的司监、典师等不满。
  
  官收与商销
  
   食盐专营的官收、商销状态下,出售盐的官吏和采购盐的盐商之间并不总是和谐的合作关系。
   官吏贪婪,盐商奸猾。据唐代资料说,淮南节度使也是江淮主盐政之官,曾妄加盐价“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同诏他州悉加之”,结果导致江淮盐商为追求厚利,让盐价倍增,最终居民不得不食贵盐。据晚清资料说,“迩年盐法弊窦丛生,正项每多亏文,一由上下各官勒索商人,巧立名色,诛求无已;穷商力竭,不得不挪旧补新,上亏国课,高抬盐价,下累小民”。又一条晚清资料说,“盐法之弊始于船商,成于运商,而民之私日以起”,那些“专其利以病民”的商人,“出之于场灶,是偷漏有弊,夹带有弊;验之于监掣,则掌称有弊,捆包有弊;运之于中途,则换驳有弊,改包有弊;行之于口岸,则加卤耗有弊,加三带有弊;售之于小贩,则搀和有弊,轻称有弊”。
   **结,攫取厚利,使财政遭受损失。据宋代资料说,“猾商贪吏,表里为奸……给盐一大席,为盐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益贱,贩者不行,公私无利”。据明代资料说,官盐“定价太昂,息不偿本”,“私盐四出,官盐不行”,“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同设余盐以佐之。余盐利厚,商固从乐”。
   贪官欺压盐商。据宋代资料说,“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鬻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客盐旧止船贮,改依东北盐用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法”。据清前期资料说,盐商会把损失转嫁,“皆增加于盐价之上耳”。
   户部发放盐引时的权力寻租现象。据明代资料说,“每岁户部开纳年例,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之家,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之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一、二千引……每占盐一引,则可不出大同之门,坐收六钱之息。……夫一引得白银六钱,积而千引,则可坐至六百金,万引则可得六千金”。
   两难选择。据元代资料说,在大都“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后来因局官监守自盗,又取消盐专卖,“复从民贩卖”;没几年,因“富商抬高价值”,又恢复设局专卖;但又出现“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
   食盐专营扩大到运销环节,同样存在问题。据晚清资料说,“晋省官运官销,每斤制钱三十五文,然短折秤两,掺和泥水,实仅得六、七两,则且七八十文矣”。又一条晚清资料说,“官场盐价加增,小民艰于淡食,用事群情不服,拟向官场叩求减价”。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