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历认证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文时间:2009-03-11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为规范我校各类毕业生和在校生出国学历认证工作,经学校办公室、档案馆等部门调研协商,经学校研究决定:凡我校各类毕业生和在校生申请出国留学所用成绩单、学历、学位证明、在读证明的认证事项均由档案馆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启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用于我校各类毕业生和在读学生申请出国留学所用成绩单、学历、学位证明及在读证明的认证;启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密封专用章”,用于信封密封。

二、已移交档案馆保存的毕业生证明材料,由档案馆凭毕业生学位证书和毕业证**认证。

三、在校生成绩由所在学院(系)出具证明,在读证明由招生就业处出具证明,统一到档案馆办理认证,加盖“中国人民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

四、公证处、移民局、大使馆、国内外大学及用人单位回访、核实毕业生信息等,统一由档案馆出具证明。

五、为确保新的认证章尽快得到国外高校的认可,由学校向办理认证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中英文),由其附在申请材料中提交给申请学校。

本规定自 200931日起 施行,由学校办公室、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