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刘元春:城镇化有政策性突破 首次确定方向路径
发文时间:2013-10-0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提出60条改革要求。

 

  其中,明确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行情 专区)承载能力。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行情 专区)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表示,决定中关于城镇化的改革要求,反映了前期大家城镇化改革试点的一些经验,以及围绕城镇化建设展开一系列的争论,“包括小中大的布局原来在城镇化的规划当中也是有的”。

 

  他指出,对新型城镇化给了一定的框架,第一次以党的文件把方向和路径确定下来。在很多方面有政策性的突破,第一个就是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过去很多需要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进行,可以通过发债的方式,地方政府发债这种模式超越了预算法,因为原来根据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允许发债,前两年也是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债。

 

  此外,刘元春表示,城镇的行政规划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比如根据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这是以往没有的,管理权限的扩大就意味着相应的财政支付权利的扩大,从而使转入地有更多积极性消化转移人口,有能力来消化。

 

  第三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这一块也是以往大家都提出过的一些方法,这次明确纳入体系中,

 

  他认为,对于城镇化改革还有一些争议较大和处于试点的并没有写出来,例如如何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很多东西还不是很明确,“在一些重要的改革的领域有所突破,对于很多调整和改革并没有完全覆盖,可能会在下一步改革实施中继续完善,例如公共服务全覆盖到底如何进行,改革的细节还有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