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罗来军:在国家层面推进民营企业国际产能合作
发文时间:2016-05-18

近期,中国推行的国际产能合作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备受关注。与央企相比,中国民营企业具有走出去的独特优势,能与央企优势互补。在今后对外经济关系中,推进民营企业的国际产能合作将是中国推动和实施对外新战略的重要着力点和具体抓手。

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主要模式及其创新

在中国国际产能合作进程中,一批先行先试的民营企业已摸索出一些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模式:

民营企业“抱团出海”,通过境外建立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方式开展“集群式”国际产能合作。截至2014年底,中国在全球50个国家建立118个经贸合作区,其中35个处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42个处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这些境外经贸合作区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和产业集聚的平台。加工制造型境外经贸合作区是国际产能合作的主要载体,目前已经入区的中国民营企业达2790多个,累计产生480多亿美元的产值,有力推动了国际产能合作。

传统“平台型”大企业通过“以大带小”合作出海,以全产业链走出去的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这类“平台型”大企业包括:行业内龙头大企业、中国在海外的专业商品市场、海外工程总承包企业等。例如,浙江在海外构建的诸多专业商品市场,带动了中国轻纺、建材、化工等领域一大批中小企业走出国门。江苏、山东和重庆等地的民营企业在海外承办相关建设工程,带动了国内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一大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开辟民营企业新的国际合作空间。中国一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在国内与传统制造企业深度融合,其业务也逐步拓展到全球新兴经济体。“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不仅拓展了商贸流通领域,而且大大缩短了国内外需求方和制造商之间的沟通时间,也使得产业组织模式逐渐向围绕需求方为中心开展。

中国民营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联手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一批领先型的中国民营企业通过海外并购或与发达国家企业形成联盟,借助其相对先进的技术或品牌、结合中国的制造能力,共同开发其他国家的市场。近年来,约有500多家中国民营企业通过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开展产能合作,共同开发了全球市场。

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所面临的困境

根据对中国11省市125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民营企业所做的调研,发现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如下四个方面:

风险高、保费贵。中国企业国际产能合作面临着巨大的海外风险,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海外保险渠道有限、保险费用贵。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在和全球三大新兴经济体板块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有28%的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受到东道国政治风险影响;有17.6%的企业在国际产能合作的运营过程中受到东道国政治动荡、领导人更迭等影响而遭遇损失;有14.4%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东道国法律和监管风险的困扰;而78.4%的企业在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没有主动建立海外保险机制。部分企业反馈,现有海外保险机构少、保险品种少、保费高昂,也是国际化过程中保险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融资难、融资贵。中国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融资渠道狭窄,海外融资难、融资成本贵。由于在国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融资,东道国的金融机构难以授信给外国企业,而中国金融机构为海外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贵,有85.6%的被调查企业均反馈这一困难导致了中国企业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缺乏竞争力。

公共服务不足、咨询费贵。推动中国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营利性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有限,且咨询费用贵。国内现有研究和咨询机构多是针对发达经济体,但对“一带一路”、非洲和拉美等新兴经济体的公共信息服务不足,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少,仅有少数国际咨询公司在华机构活跃,而且数以百万计的费用是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承担的。

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面临“四不高”。所谓“四不高”是指国际化程度不高、应对东道国的危机管理能力不高、跨文化整合能力不高以及企业海外凝聚力不高。调查中发现,首先,中国企业的人才国际化程度不高,海外公司的员工、管理层、董事会国际化程度都普遍偏低;其次,应对东道国各种关系的危机管理能力较弱,例如,过度依赖于东道国的政府高层关系,不重视在野党反对派、NGO、媒体的意见和声音,一旦遇到危机就陷入困境;再次,民营企业在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跨文化沟通能力不高,往往对东道国的文化、宗教、习俗等缺乏了解,容易引发不确定性风险;另外,部分民企在海外缺乏合作精神,为了拿到订单,不惜采取恶性竞争手段,尚未形成海外拓展的合力。

在国家层面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

国家层面应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立法和保障制度,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制定并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法》及相关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规定,更新梳理已有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作为国际化的投资主体,对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融资税收政策、管理部门及其职能监管、中介服务机构、海外争端解决等进行明确规定。

加强顶层设计,有序引导地方各省市自治区结合自身特色,发挥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当地优势。应由国务院层面领导,发展规划、产业发展、中小企业管理、外交等部门协同参与,避免地方政府“一窝蜂”地走出去,开展恶性竞争,增加海外投资风险。应立足地方各省市与三大新兴经济体板块的合作基础,并综合考虑地理临近性、产业关联度和互补性、传统友好城市、外交关系、民营企业国际化程度等因素,进行整体统筹。

将中拉国际产能合作“3乘3”模式拓展到全球,拓展第三方合作共同基金,通过基金、信贷、保险多种渠道综合解决民营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融资困境。借助已有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为民营企业国际化的活动提供固定比例的支持;加速建立和完善海外保险机制,设立对外直接投资救济基金,确保不高于国际标准的公平保费,以普惠广大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培育良好的海外产能合作生态系统,推动大中小企业海外抱团。在国际产能合作的信息服务方面,改进信息服务及发布方式,通过国内主管机构、国家驻外使领馆、海外商会及海外平台型企业等机构,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投资信息。与“一带一路”沿线、非洲和拉美等新兴经济体更多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海外风险防范方面,建立政府、企业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实现三方信息共享;支持建立分国别、分行业的海外商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规定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和比重的民营企业参与。支持国内分国别、分行业的智库机构与东道国、第三方智库联合开展相关研究,为中国企业国际产能合作提供独立的咨询服务。

多措并举,鼓励并推广已有创新模式,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竞争力。针对中国民营企业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的“四不高”问题,首先,坚持把培养国际化精英人才作为国家未来“人才战略”的核心,建立国内与新兴经济体东道国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培养体系,并设立“新兴经济体”国际化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其次,建立常态化的境外风险防控机制、应急救助机制和化解经营风险机制;由国家外交、民政、新闻媒体等部门牵头,协同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形成与东道国的执政党、在野党、NGO、媒体等方面的多层次立体交流机制,营造中国国际软实力和国际产能合作的舆论氛围。再次,加强对跨文化领域的研究和传播,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非洲和拉美国家,推动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更好地开展跨文化融合。另外,推动海外商会等中介机构、海外“平台型”企业等做好民营企业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的行为规范,避免和减少恶性竞争,提升凝聚力,形成国际产能合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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