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吴汉洪:《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成本核定有一定困难
发文时间:2010-08-05

媒体称定价成本监理办法颁布四年执行并不理想

解说:
  对于平遥县物价局的解释,来自晋中市和平遥县工厂、村庄、经营者、专家、利益相关方的27名听证会代表,需要代表民众做出自己的判断。
  路丽华:
  我认为本次“取之于门票,用之于保护”的调整价格的方案,我本人表示赞同。
  解说:
  和很多听证会的结果一样,27名代表中24人赞同门票价格调整,其中4人甚至认为应调得更高一些,而这个少有的反对者的意见,也许更值得我们重视,因为她的意见和成本有关。
  高萱(听证会消费者代表):
  调价方案明确列出门票收入是古城保护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我认为门票提价的增量对于古城保护所需的经费十分有限,靠这个调高票价来填平资金缺口并不现实。
  解说:
  按照规定,凡是需要实行听政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需要进行成本监审,关于成本问题,有关部门介绍,门票收入是用于保护平遥古城的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门票,用之于保护”,是这次听证会拟定古城票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而此前媒体报道,平遥因缺乏保护资金,导致古城墙坍塌,正在进行的古城搬迁和新城开发,至少还存在20亿元的资金缺口。
  另外,平遥古城公务接待压力过大,财政已不堪重负,最多的时候仅门票一项每年就要减少收入1200万元。那么这些会是平遥票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吗?
  贾忠照(平遥县文物局局长):
  公务接待和社会的传言,与这次调价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另外,我们申请调价,不是现在才(申请)调价,现行门票价格与古城保护和发展不相适应。据我们了解,平遥古城门票价格与国内同类景区现在(票价)水平相比,可以说是属于低下水平。
  解说:
  平遥古城票价最终会上涨吗?这要等到听证会之后的5个月才能确定。而同样不确定的是保护平遥古城的资金投入,这个成本究竟有多大?这个成本和门票收入涨幅又是怎样建立关系的?政府有没有介入价格成本监审呢?事实上,成本在某些行业一直是个秘密,消费者并不知道商品真实成本是什么、是多少?近年来,虽然有关水电气价格的听证会屡见不鲜,但听证会上说到成本问题却往往语焉不详。
  字幕提示:
  8月6日 洛阳市水价调整座谈会
  市民代表:
  第一个问题就是调整价格,有无政策和法律依据?
  市民代表:
  这个企业亏损不亏损?他们把我们纳税人的钱用到哪里去了?
  市民代表:
  针对售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质疑,我是赞同的,我认为该报告不具有科学性。
  解说:
  这是去年8月6日,河南省洛阳市重新举行的水价调整座谈会。因为此前一周洛阳市水价调整听证会上,18位代表竟然有17位同意涨价,在一片质疑下,洛阳市政府决定通过网络公告自愿报名的形式,邀请59位市民再举办一场水价调整的座谈会。
  洛阳水价座谈会市民代表:
  它的价格成本里面有问题,因为它始终拒绝对公众公开财务报表。那么公众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如何去支持你的涨价。
  解说:
  价格调整涉及各方利益,也与改革有关。以水价为例,一方面需要理顺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企业也需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然而如何让价格听证真正揭开价格成本监审的盖子。早在2006年3月,我国就颁布实施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然而4年过去了,定价成本监审执行却并不理想。如今,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价格成本监审有了“紧箍咒”,我们是否就可以期待价格上涨的明白账?一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主持人: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该怎么看,我们先来听一听专家的观点。
  吴汉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我个人觉得这个做法实际上具有导向性作用,也就是说,对某些国家相关价格部门监管的价格,实际上定价和形成和成本是密切相关的。所以为了使得定价以及价格相关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成本披露的征求意见,我觉得对于那些由国家监管的某一些产品的价格,这个(条例会促使它们)更加透明,也更加公开。
  另外一点,我并不认为这样一个监管条例如果出台,它一定能够有效地遏制一些行业的价格上涨。因为这些价格监管本身,成本的披露以及成本的核算本身,又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是否某一些领域中产品的成本能够有效地被核算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记者: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由政府定价的一些东西,现在是不是可以交由市场来定价呢?
  吴汉洪:
  我们应该站在一个动态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些可能原本交由市场定价的领域,可能事实证明它不一定是更合适的一种做法,那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再反过来由政府来监管定价。反过来在某一些原本由政府来决定价格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由市场来调节,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看法。也就是说,这种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这样一种目录或者是它的范围,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
  主持人:
  在电话采访当中,吴教授认为即便是公布了这样一个成本监管条例。但是要真正地核实很多产品的一些成本,也是相当困难的。徐先生,不知道您怎么看这个观点?
  徐宗威:
  我觉得从公共产品的价格角度讲,为什么我们讲公共产品的价格很难交由政府来决定,刚才专家也讲到这个观点。因为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不能够实现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第一,它是非排他性的;第二,它是非竞争性的。所谓非竞争性,(比如)一个城市里面可能只有那么一个水厂,只有那么一套供水的管网,不能说这个家庭离水厂5公里,那个家庭离水厂30公里,去收取他们不同的费用,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再比如)一辆公交车,一辆公交车可以坐30个人,坐30个人是一个票价,当3个人坐上去的时候仍然是相同的票价。
  主持人:
  对于这么多领域当中的公共产品,它的成本的监审究竟可不可行呢?
  徐宗威:
  我觉得这个监审是非常必要的,制定监审的条例,我们过去叫办法,应该说对公共产品价格的制定还是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第一,它是合理定价的一个基础,只有通过成本监管,才能够知道这个成本是不是合理,价格是不是合理。第二,它可以是合理调整价格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价格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供求关系和市场的变化来做出调整的,这个调整的基础也在于对成本的监管。第三,它确实是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通过对成本的监管,我们可以发现哪些成本是合理的,哪些成本是不合理的,或者我们通过公共财政补贴,补贴某一部分成本,使得我们公共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能够使社会公众接受。
  主持人:
  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样一个监审条例,和之前发改委公布的一个监审办法,它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徐宗威:
  我觉得第一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制定条例比国家发改委原来制定的办法肯定是效力更高了,从部门的规章变成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第二,从内容来看,它更全面了,它对企业要如实地、按期地来报告它的成本做了详尽规定。同时也对不报告的要做出这种行政处罚,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