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李三希、武玙璠:不断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文时间:2023-04-06

近日,工信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数据安全产业是为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状态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既要满足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的需要,也要满足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需要,为下一步数据安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思路指导。

当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快速融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数据安全是保障数据要素资产有序开发利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强化网络、数据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明确部署。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数据二十条”等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发布,数据安全的制度建设更趋完善,有效降低了数据安全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失衡风险,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不断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优化数据分配,提高全民数据安全意识,推动数据安全产业迎来全面的高速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随着数据价值的日益凸显,私人信息泄露进而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带动了全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重视程度的快速提升。消费者对个人敏感信息等数据的保护需求越发强烈,相关数据安全产业可以借此机会主动开发定制化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护产品等,充分保护个人、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数据权益。“数据二十条”中指出,要“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对个人数据开发利用的意愿。数据安全企业也应着重优化发展数据识别、数据脱敏等数据加工技术,从而更好满足对海量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开发利用需求。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不断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中对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出了保障数据安全的义务,即拥有数据或处理数据的企业需要对其收集产生的数据和数据安全负责,这使得数据安全服务相关需求迅速上升。数据安全企业可以借此机遇积极拓展产业合作渠道,与数据处理者强化交流合作,推动供需精准对接;同时深度分析工业、电信、交通、金融、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领域数据处理者的合规与保护需求,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特色需求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积极开发适用性产品或解决方案。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近年来,数据资产正逐渐演变成国家的战略资源和核心资产,关键数据资产的泄露甚至可能造成重大国家安全事故,数据安全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加快建设包含预防、发现、消除泄密隐患为主的数据安全体系,对于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等涉及国家关键数据和包含数据跨境流动业务的企业加强监管和安全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保障公共数据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同样重要。要确保以政务数据为代表的公共数据能够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安全、高效的开发利用,让数据更好地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作者李三希,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作者武玙璠,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刊载于《光明日报》2023年02月16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