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专家:软件业竞争无序阻碍自主创新
发文时间:2010-03-05
“瑞星通过行贿公职人员于兵,提供伪证诬陷和打压同行的违法行为令人震惊。如果不受到应有的惩戒,认真反思,从中吸取教训,类似的事件仍难禁绝,势必会带来相当程度的社会信任危机、政府信任危机。当然还有行业生存危机,损害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信息安全研究专家陈拂晓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这几年,各级政府为了给创新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付出的努力不可谓不大。各地纷纷出台强有力的政策鼓励扶持自主创新。政府在拿出了大量财政资金补贴创新的同时,还针对企业创新给予了相当的税收减免。有的地方为了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还考虑将反映创新活动投入强度的研究开发经费占G D P比例,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指标,大有要让自主创新“不差钱”之势。

  现实情况却是,一项突破性的高科技创新成果遭遇非难。“谁来保护原始创新”———刘旭这一近乎绝望的呐喊成了各大媒体、专家院士等关注的焦点。在支持创新的今天,一项重大原始创新被人为阻扰上市,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创新机制?创新成果产业化受阻时,该找谁保护、该怎么保护?

  微点事件的核心在法律层面实际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都承认“中国有世界上最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问题的关键是执行力度不够,结果让一些侵权者得利,以至于“谁创新谁倒霉”。

  谭秋桂说,随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对竞争对手使用各种花招进行打压和扼制,似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幕后黑手首先买通个别行政执法机关的个体,继而利用强大法权体系中存在的监督漏洞向个别媒体披露负面信息,最后通过网络媒体放大,给竞争对手以致命打击。谭秋桂不无忧虑地表示,如果允许寻租活动疯狂拓展其合法或非法的范围,把创新能力诱导到权力寻租的领域内,越权违法“滥杀无辜”,长此以往就会形成“逆向淘汰”。

  “鼓励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依靠法律框架来保护知识产权和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用法治手段将行政扩张的手段限制起来,从而给予市场竞争更为公平的空间。”谭秋桂表示。

  让技术创新者尴尬的是,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侵权的风险成本较低,一些权益拥有者即使赢得官司,但花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往往一个侵权官司结束,专利产品的市场机会已经过去,最终获得的赔偿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琼表示,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最后的手段,也是成本最高的解决手段。在企业迫不得已运用法律手段之前,政府有责任建立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机制,使创新得到更多保护,使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过程进行得更加顺畅。

  在刘玉琼接手的案件中也时常有类似案件,遇到此类问题的企业大都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她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对创新目前实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管一段,遇到矛盾和问题,权力部门会互相扯皮推诿。面对自主创新,政府到底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面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受公权力干扰,哪个机构应该并能够担起阻止干扰的主体角色?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认为“瑞星公司绞杀微点公司事件表现了我国软件行业竞争的无序状态。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市场中,不正当竞争正以或明或暗的形式普遍存在着。这是反垄断法中严格禁止的勾结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着自主创新进程。”

  吴汉洪同时指出,《反垄断法》对于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仅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行政责任,没有相应的民事、刑事以及国家赔偿责任和损害补偿措施,难以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具有较大危害的行政垄断。他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立起针对不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制度。对触犯刑律进行“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等,提高违法的成本。

  业内人士指出,行业内的竞争是必然的,规范行业竞争,这不仅仅关乎企业家道德,更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国家相关部门对于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状况、竞争格局等方面,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否则类似“微点事件”将会屡屡发生,这必然阻碍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创新。